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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June 25, 2020

「港區國安法」立法應釐清3對關係(文:書同) (09:00) - 20200626 - 文摘 - 明報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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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者認為,草案既體現出中央着力解決香港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存在的法律漏洞、制度缺失和工作「短板」問題的決心和意志,也體現出中央對兼顧兩制差異、傾聽港人意見的高度重視。

反對者認為,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權力過大、職責範圍不清;草案對危害國家安全4類犯罪行為的刑罰未做具體說明;解釋權歸全國人大,影響香港高度自治和司法獨立等等。

筆者看來,從5月28日全國人大高票通過涉港決定,到早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完成對港區國安法草案的初審,效率之高一來體現出「箭在弦上」,即中央通過「決定+立法」兩步走的方式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是勢在必行,二來反映出「時不我待」,即中央在當前複雜嚴峻的內外部形勢下出手解決香港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存在的各類問題已刻不容緩。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定於6月28日至30日舉行,日前已公布的6項議程中雖未包括涉港內容,但彼時二審港區國安法草案既符合《立法法》等有關法律規定,也符合現實需要。

惟法律草案存在二審通過的可能,中央在回應港人關切時,還應進一步釐清港區國安法中的3對關係。

(1) 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在維護國安領域責任關係

從目前公開的草案主要內容來看,第一部分即規定,中央政府對有關國家安全事務負根本責任,香港特區政府對維護國家安全負憲制責任。這就明確了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這一重大問題上,中央更接近於總管的角色,具體落實層面則主要由特區負責,既體現出國家安全立法是中央事權,中央出手合理合法,也明確了落實香港維護國安的責任主體仍在特區,《基本法》第23條立法仍需盡早完成。

(2) 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和特區國安委的關係

香港維護國安重在執行,特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中央政府在特區設立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無疑是草案內容的重頭戲。從草案對兩者的職能定位來看,特區國安委負責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則是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行使相關權力。如何建立兩者間的協調機制,具體工作中如何建立協作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和行動配合,應是下一步亟需細化說明的問題。

需要注意的是,草案還對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的案件管轄和程序作出了明確規定,其中包括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稱,這有利於避免可能出現或者導致出現香港特區基本法第18條第4款規定的緊急狀態情形。可見,中央直接出手的「特定情况」主要應是為避免香港進入戰爭狀態或極端緊急狀態。草案亦要求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依法接受監督,不得侵害任何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遵守香港特區法律,相關規定也應盡快公布並嚴格執行,以確保該機構能像解放軍駐港部隊和外交部駐港公署一樣,在依法履職的同時保持高度克制。

(3) 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香港人權的關係

普通港人最關注的,莫過於港區國安法實施後的人權保障問題。值得肯定的是,草案內容第二部分就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作出了明確規定,惟草案第四部分尚未公開4類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具體處罰措施和量刑標準。內地與香港分屬不同法系,率先完成國安法立法的澳門亦施行大陸法系,故港區國安法如何制定處罰措施和量刑標準難有先例可循。如何實現維護國家安全和保證市場行為積極性的平衡,將是此次立法的一大難點,預計還會就此聽取包括香港各界在內的多方理性及專業聲音。

作者是內地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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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26, 2020 at 08:10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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